夜駕林寶堅尼高速撼的士<br>14次案底果商撞死人囚四月

夜駕林寶堅尼高速撼的士
14次案底果商撞死人囚四月

【本報訊】生果商人凌晨時分駕駛林寶堅尼跑車,以時速逾百公里撞向一部掉頭的士,一名沒佩戴安全帶的的士男乘客拋出的士死亡。商人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駕車態度危險及漠視他人安全,判被告監禁四個月及停牌年半,但批准被告保釋外出以等候上訴。 記者:陳美琪

三十一歲被告冼傑生,被控於去年七月二十五日,在衛理道近伊利沙伯醫院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導致男子蔡忠勇死亡。

車速估計達115公里

裁判官裁決時斥被告駕駛態度危險及不謹慎,指醫院門口人流多,被告應更小心駕駛,但負責交通意外調查報告專家估計,被告當時的駕車時速,最高可達每小時一百一十五公里,而根據長達四十米的煞車痕估計,被告在意外前,距離時速只有八至十公里的肇事的士約六十米的位置,已開始煞車,但其林寶堅尼因車速太快而未能及時停車,最後仍與的士碰撞,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車速及駕駛態度都不負責任。
控方指被告曾有十四次違反交通條例紀錄,其中兩次與超速駕駛有關,九六年曾因超速駕駛被停牌,九八年被控不小心駕駛,被告亦曾被控在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沒佩戴安全帶及橫越雙白線等罪名,另有兩次與毒品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肇事的士司機對掉頭前曾察覺有一輛私家車的距離,有關口供出現多個版本,指司機想盡量減輕意外中要負的責任,在掉頭前只觀察側鏡,未有給予當時乘客足夠時間扣好安全帶。
辯方律師又質疑專家證人報告的準確性,認為有關測試只用一輛重量與該林寶堅尼相若,但性能與型號完全不同的警車作試驗。而事發於凌晨時分,被告當晚曾喝了半杯啤酒,有可能感到疲倦以致發生意外。
但裁判官指案情嚴重,亦排除被告是因受酒精或過度疲累導致危險駕駛,加上被告的駕駛紀錄很差,直至今次意外使一個無辜的人死亡才上了一課,為起阻嚇作用,須判被告監禁及停牌。
案件編號:KCCC438/2005

被告去年七月駕林寶堅尼跑車,撼向的士導致男乘客拋出車死亡,其座駕亦撞成廢鐵。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