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入境事務主任林育輝(圖)四年前因非法轉讓外交護照等罪被重囚十年,昨向終審法院提出逾時上訴許可。首席法官李國能指,條例規定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而將護照轉讓予另一人便屬違法,但如辯方自行舉證解釋轉讓原因,便有違控方負責舉證的基礎,屬於違憲,認為條例有待爭議,批准林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排期明年三月二十三日聽審。
代表林育輝的律師昨指,涉案《入境條例》規定,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將旅行證件轉讓予另一人,便屬違法,林並無出售虛假文件,亦非以不法手段獲取證件,林將護照轉交他人,這舉動並無犯法,控方不能單憑林將一本聖多美普林西共和國政府的外交護照,轉讓予一名洗黑錢的人,而將他定罪。
法官指法例不清晰
李國能指,條例沒有訂明「轉讓」的意思,發證機構將旅遊證件交予被告,亦能視之為轉讓的一種,而條文所指「沒有合理辯解」,舉證責任亦不清晰。
案件編號:FAMC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