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委託一名港人代管集團在港所開設公司的銀行帳戶,該名前委託人因為嗜賭,於兩年間冒簽五十四張支票,虧空集團近五百萬元公款,並將刪改的存摺影印本作掩飾,廉政公署收到舉報揭發案件。四十六歲被告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被判入獄三年兩個月。 記者:黃詠鍶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陳金康於九二年起在發展實業有限公司擔任部門主管,因工作關係與當時《廣州日報》會計部主管梁漢輝(譯音)相熟。該集團其後在港開設華興盛國際有限公司及廣州日報(香港)有限公司,以持有兩個本港物業及收取本港廣告客戶之費用。梁於九三年起邀被告代為處理兩間公司的日常開支,並於○一年起向他發放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津貼,有關津貼於翌年增加至三千元。
刪改存摺影印本掩飾
案情續指,被告需把支票及銀行單據速遞返內地讓《廣州日報》的高層簽署,每月並要將有關戶口的存摺影印本傳真至內地。然而,他於○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今年一月十五日期間,竟冒充《廣州日報》當時的社長張德安及副社長凌近鏗的簽名,開出五十四張共值四百九十四萬多元的支票,並於銀行單據上冒簽,把張的存款從儲蓄戶口轉帳至支票戶口,被告並於傳真返內地的存摺影印本上作出刪改,以隱瞞虧空公款的事實。
代表大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因貪念及嗜賭而犯案,事後已感到十分後悔,他於廉署展開調查後自首,並披露有關犯案過程以減省調查時間。
大律師續指,被告於本年六月已宣布破產,並因本案而失去主管工作,相信重犯機會極低。
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並涉及違反誠信。他斥被告除於長時間虧空巨額公款外,更刪改存摺紀錄以隱瞞事件,不過,鑑於被告在調查期間十分合作,故予以額外減刑,兩項控罪,判被告監禁三年兩個月。
案件編號:DCCC1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