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周刊》兩名記者採訪藝人陳小春胞妹期間遇襲受傷,一名男子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傷人及刑毀等三項罪名,求情指陳之胞妹通知其兄及報警,指屋外有人拍攝,被告趕抵現場後,因情緒激動犯案,他願意賠償車輛維修費及財物損失共約三萬元,裁判官將案押後至十二月七日有待報告始判,被告准予保釋。
被告曾紀明,四十五歲,司機,控罪指他於本年八月十九日,在大埔林錦公路白牛石村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黎以諾及襲擊男子梁子恆,並刑毀屬於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的一部車輛及一部手提攝錄機;屬於黎以諾的手掌電腦、白色T恤及灰色布袋。
一記者縫了五針
案情指,兩名事主為《東周刊》記者,當日下午五時,到上址拍攝一間村屋照片。未幾,兩部私家車抵達,被告落車後,指摘兩人並欲奪取照片,更跳上記者車頂踩凹沙板,雙方糾纏間,黎的攝錄機及手掌電腦跌落地損毀,黎的頭部更遭被告用扯斷的布袋帶扣擊中流血,事後需縫五針,梁則遭被告揮拳擊傷鼻部,送院治理。
案件編號:FLCC238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