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證券時報》引述消息人士指出,商務部正制訂《關於企業跨境換股的規定》,若落實,內地民企以紅籌方式在海外上市將更容易。
須獲商務部批准
該消息人士透露,根據草擬中的規定,將准許境外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方式,收購境內企業股權。但跨境換股須經商務部批准,並向外滙管理局辦理核准登記手續。
該份規定的文件草案,共有3章25條,第1章詳細規定涉及跨境換股的股權性質、業務主管部門,並對境外收購主體、境內外股東身份、可交換股份等三個重點因素,作出嚴格界定和規定。
草案對特殊目的公司(SPV)作出細緻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或自然人,為實現其實際控制的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海外買殼獲特殊考慮
另一值得關注的規定,是「在併購時,SPV的股權價值可以低於被併購企業的股權價值。」新方案還將「特殊考慮」為買殼設立的境外公司,如設立一年期限,若一年後未上市,可能取消資格。
軟庫金滙投資銀行總裁溫天納指出,這規定是為配合外管局的《國家外滙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而出台。他認為,該通知只是局部解決內地企業在海外設立公司的問題,如果要更方便內地企業到海外以紅籌模式上市,商務部的《跨境換股》規定正式頒布及實施,將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