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了八年,終於得到行政當局同意立法規範行政長官收受賄賂的罪行,總算有一點初步的成果,行政、立法當局雙方都應有如釋重負的感覺。
現在當局提出的建議只是一個大綱意向,具體建議有待討論研究,但其中最備受爭議的是,一旦行政長官涉嫌觸犯防賄條例的罪行,在偵查、檢控執行方面應作何處理?
按照平常程序,廉署收到市民投訴之後,必須作調查,若為了種種原因(例如缺乏足夠具體資料)無法跟進,就得先諮詢行動覆檢委員會,才可作罷。其他可跟進的案件,完成偵查後,就會將偵查報告送交律政司,由律政司給予法律意見,決定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檢控,若然有,就由律政司司長在聽取刑事檢控科意見之後,決定是否檢控涉嫌人士。
可是,假如涉嫌人是行政長官,行政當局就建議「另類處理」,即由律政司司長將表面成立的個案和廉署初步調查結果,先轉交立法會,讓立法會考慮是否按《基本法》第73(9)條規定,展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議員的彈劾案。
這個做法,偏離了正常程序,以政治程序介入刑事偵查及檢控,看來有違原則。原因是行政長官也好,大法官也好,涉嫌犯罪,所受的處理及所享受的法律權利和保障,應與普通市民一視同仁。而且若由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遭否決或通過都會同樣引起公眾爭議。當局為何有此建議,必須仔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