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聯和墟聯昌街一石油氣分銷商,被附近居民投訴常於店內及店前行人通道擺放大批石油氣瓶,經《蘋果》記者查證及轉介機電工程署跟進,證實該分銷商既未取得「應具報氣體裝置」牌照,又違反《氣體安全條例》規定,貯存過量石油氣體。
一粉嶺居民向本報投訴,指聯和墟聯昌街四十四號一石油氣分銷商常於店外擺放近十瓶石油氣,他擔心若有缺德途人隨地掉煙蒂,可能觸及石油氣瓶而發生爆炸意外,後果不堪設想。「條行人路擺晒啲石油氣罐喺度,除咗阻街之外,重可能會隨時意外爆炸㗎!」
店前行人路放七瓶石油氣
記者前往上址視察,見該店門面只寫上「加德士石油氣」,並無店名。卡片上則印有「興隆行」店名。當日見店前對出行人通道,共擺有七瓶石油氣。
本報曾致電加德士查詢,證實該店乃加德士分銷商。本報聯絡興隆行,負責人黃先生稱,曾於送石油氣予附近居民前,因公司車未趕及送貨,以致機電署剛巧派員巡查,才指其擺放過量石油氣瓶。「咁啱架車未嚟到車走啲石油氣啫!」他續稱,該公司其後已沒再貯存過量石油氣瓶於店內或店前通道。
機電工程署以書面回覆本報查詢稱,該署收到本報轉介投訴後曾派員到上址調查,見有關石油氣分銷商在店舖內及對出行人路旁,貯存過量石油氣瓶,超出法例規定的一百三十升(以每瓶約三十五升計算,儲存上限為三瓶)。此外,機電署發現該分銷商並沒有取得「應具報氣體裝置」牌照。
法例規定貯存上限為三瓶
機電署人員隨即通知有關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收回過量石油氣瓶。由於上述事件涉及違反《氣體安全條例》,該署督察已即時採取檢控行動。
(一○二九○○一)
話你知:一經定罪 可判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五十一章《氣體安全條例》規定,除已取得「應具報氣體裝置」的批准(牌照)外,任何人包括石油氣分銷商不得貯存總容量超過一百三十升(即共三瓶)石油氣瓶,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若違例情況持續,可加處按每日罰款二千元。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