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中國社保費困擾內地港商

德勤論理財:中國社保費困擾內地港商

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在本月1日起實施《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於該《規定》會影響在內地工作的台、港、澳員工及在內地營商的法團,因此引起港商極大的關注。
《規定》要求,在內地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在內地就業或從事個體戶,或在1年內(即由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被派遣到內地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3個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員,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而《規定》更指出,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會在內地受到法律保障。另外,《規定》亦要求用人單位須按月在員工的薪金中扣除和代為繳交類似本港強積金供款的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費」)。
港商最關注的,莫過於《規定》要求在內地的用人單位要為其聘僱的台、港、澳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保費」。

供款率因地而異

內地目前的社會保險金分為5種: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及工傷等。這5種保險金通常簡稱為「五金」,各地要求「五金」供款的比率都不一樣。以北京和上海為例,「五金」的總供款比率分別約是35%及37%,而在計算「五金」的總額時,收入的最高上限則為當地本地員工的每月平均工資的3倍(以下簡稱「最高基數」)。毫無疑問,《規定》的實施會加重台、港、澳員工及用人單位的財務負擔。
例如,港商在上海開設了一間廠房,並聘用了10名港人在該廠房工作,以2005年上海繳納社會保險金「最高基數」人民幣6099元計算,由於港人在內地工作每月收入一般都超過這個上限,依此類推,港商在上海每聘用一名港人,每個月就必須繳納人民幣2256元(6099乘以37%)的「社保費」。
換句話說,如果港商在內地的廠房共聘用了10名港人,在《規定》實施後,每年的薪酬支出將增加約人民幣27萬元。與此同時,在內地受聘的港人亦須繳納有關「社保費」。

實施細則未落實

由於《規定》相當繁瑣,而相關實施細則至今仍未有詳細公布,例如被港商派駐在內地工作的台、港、澳員工,是否要參與內地工作的社保計劃,又例如《規定》是否提供一些豁免參與社保計劃的條款,若員工不能符合豁免的要求,又可按哪些申請程序及手續辦理,以及如何領回已支付的「社保費」等等,以上都只是近來一直都在困擾在內地設廠港商的其中一些問題。
有見及此,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官員在九月特地赴港出席座談會,向港商介紹《規定》的大綱。該官員解釋,被港商派駐內地工作的台、港、澳員工,意即被派員工的僱用合約是與港商簽訂的,便毋須參加內地的社保計劃。該官員更指出,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發出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維護了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管理。
可惜的是直至現在,國家勞動保障部仍未對《規定》發出相關實施細則,港商每每向其在內地所屬廠房負責的社保局查詢時,亦未能獲得一個全面的答覆,因此令到一眾港商高呼無所適從。
林偉鳴及麥婉群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總監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