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公會指出,現行有關搜查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中,雖然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均可審批有關申請,但現時執法部門只向高等法院申請搜查令,根據有關法例,有關機構不能就高等法院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此舉令被要求提交新聞材料的傳媒機構不公平,建議廢除有關法例條文。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昨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稱,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容許執法部門可選擇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申請搜查令,但該會發現有關法例自九五年立法至今,執法部門只向高院申請搜查令。
劃一向區院申請
他續稱,由於根據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法例,上訴法庭無權就高等法院的決定提司法覆核,令被撿取新聞材料的傳媒機構不能提出司法覆核,對有關機構不公平。該會建議當局廢除該條文,劃一要求執法部門只可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搜查令,一旦有關傳媒機構不滿區域法院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承認,現行法例可容許執法部門選擇向高等或區域法院申請搜查令,但當局會基於案件是否涉嚴重罪行作考慮,「過去九年執法部門只係有四宗案件申請搜查令,而咁啱呢四宗案都係涉及嚴重罪行,但我哋唔排除日後會因應案情而向區域法院提出。」她答應向立法會提交執法部門決定向哪級法院提出搜查令申請的指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