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報告應否改基本法?

政改報告應否改基本法?

何榮漢

當局剛於上周發表《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二○○七年行政長官及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當中包括於○八年增加立法會議席到七十席的建議。
筆者希望指出:《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首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六十人」,就是項條文,筆者謹此向新任律政司司長提出一些問題,敬祈 示覆為盼。

議席數目問題

首先:當局提出增加立法會的議席到七十席,與上引條文規定是否有所牴觸?
其次:筆者當然不是說《基本法》個別條文不可被修改,但無論《基本法》正文與附件在憲制地位上有甚麼微細的分別,特區的《基本法》總有一句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六十人」的條款,如果要實施增加議席這個建議,是不是有必要對有關條文作出實質修改?
第五號報告書所列出的行事曆,並無包括就此而啟動《基本法》本身所規定的修改《基本法》程序。問題是: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沒有授權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基本法》條文所規定,如果要達致立法會議席數目偏離六十人,就不能單靠附件二第三款的程序,希望新任律政司司長能夠向公眾澄清這個《基本法》條文的疑點。

附件的統一性

第三方面:附件二第三款規定因○八年選舉進行檢討的範圍,只包括:「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這條款中的「產生辦法」是否包括「議席數目」呢?
這是另一個新任律政司司長需要做的習作了,因為從附件二的第一及第二款規定來看,第一款第一句對「議席數目」有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六十人」,然後在第一款餘下文句,就是關於「產生辦法」,第二款是關於「表決程序」,換言之,附件二本身是一份文意有高度統一性的法律文件:
第一款首句:每屆「議席數目」的規定;
第一款餘下文句:第一至第三屆的「產生辦法」;
第二款:第一至三屆的「表決程序」;
第三款:關於七年以後各屆的「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的修改程序;
由此觀之,希望新任律政司司長能夠向公眾澄清:「議席數目」的改動,是不是附件二本身所規定為是次的政改項目之一呢?
以上三個問題,相信新任律政司司長能夠給予公眾一個滿意的答覆,謹此向新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