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昨天說,讓委任區議員加入推選特首及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不會造成種票的問題;他又強調香港的選舉受到嚴格的監管,任何種票或不當行為都會交由執法部門如廉政公署調查及處理。
胡國興法官長期負責選舉制度的監察工作,他當然着力捍衞香港選舉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但是政府提出的政改主流方案特別是讓委任區議員成為選委會當然成員的確令整個選舉制度蒙上「種票」的陰影、的確令整個選舉制度不進反退。
從制度上看,任何選舉制度、選舉安排都應該避免讓當權的政府、讓當權的政黨、讓當權的領袖取得特殊的利益、取得特殊的優待,不然整個制度就可能淪為一個讓當權者自動當選的機制,失去公開競爭、公平選舉的本意。偏偏今次政改的建議卻讓當權的特首可以自行委任一批人成為選委會成員、成為選舉特首的選民;換言之,當權的特首比其他人預先擁有超過一百票、預先得到優勢,令他更容易連任。像這樣的政制安排、像這樣的選舉方式,怎能稱得上公平公正呢?
而從原則上看,今次政制檢討即使未能像市民要求那樣在○七、○八年實行雙普選,但不管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都強調政改的目標是要為整個選舉安排增添民主成份、是要讓政制朝民主的方向有實質發展。
可是在特區政府公布的政改方案中卻容讓選委會內加進大量由政府委任的成員、卻加進大量委任的成份,這怎麼能說是朝民主的方向邁進、怎麼能算是為政制增添民主成份呢?更令人不安的是,原本的八百人選舉委員會雖然保守、雖然代表性不足,但至少沒有讓政府直接委任的選舉委員、但至少沒有讓特首及特區政府直接操控部份選票;而今次政改方案建議的新選舉委員會卻正正是增加了特首及政府對選舉的影響力、卻正正讓特首及政府可以左右選舉的結果。
像這種增加「官意」而不是民意影響力的政制安排,不是比原來的制度更差、更保守麼?
幾位特區政府官員解釋說,委任區議員是區議會的正式成員,身份、權力跟選舉產生的區議員一樣,沒有理由剝奪他們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權利、沒有理由把他們貶為二等區議員。我們認為這樣的解釋是軟弱無力、是站不住腳的。政府的政改方案是要成立一個新的、擴大的選舉委員會,以納入更多民主代表,可區議會的委任議員絕不是民意代表而是「官意代表」,不把他們納入選舉委員會實在是理所當然的,根本不存在所謂歧視的問題。而且,政府委任區議員本來是為了處理地方行政,只要在委任時清楚向公眾及受委任者說明他們無權加入選委會,委任區議員便不會有不必要的期望。
我們希望,特區政府不要再堅持錯誤、不要再堅持不合理的方案了,還是盡快修改建議,把委任區議員「踢出」選舉委員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