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巴士公司利潤的法則始自八十年代的利潤管制計劃,政府當時規定巴士公司按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五作為利潤上限,但基於巴士公司不斷擴大資產藉以增加利潤,卻與改善服務質素無關,當局遂在九二年起陸續取消舊計劃,改以通脹、開支、表現及投資等衡量,然後計算出合理利潤,但上限是百分之十三。 直至廖秀冬○二年出任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後,提出研究可加可減機制,規管巴士法則又進入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