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招家六子女與繼母爭產,質疑繼母所依賴的亡父遺囑,並非有效遺囑,但亦有兩手準備,要求一旦法庭裁定遺囑有效,便引用《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爭取生活費。
原來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死者的子女可憑遺囑並沒為他們作出合理安排為由,要求法庭頒令從死者遺產中,取得生活費,應付平日的合理需要,亦即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financialprovision)。
不過,若子女已成年,法例規定他們必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至於年幼子女,或因精神或身體不健全而無能力維生的子女,則不受此限。
龔如心曾引用法例入稟
至於何謂「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法例規定,死者要在沒有十足金錢代價的情況下,給予子女金錢或值錢的東西,在相當程度上分擔子女生活上的合理需要,該等子女才屬「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
若申請生活費的人是死者配偶,則她們可得的生活費,與其實際生活所需,便沒掛鈎,只要法庭認為款項合理便可,華懋集團主席「小甜甜」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產時,亦有提出《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策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