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教場:口頭承諾租屋具法律效力

醒目教場:口頭承諾租屋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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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者以口頭協議租住友人一個住宅單位,雙方未有訂立租約,業主每月亦沒有發出租金收據,日前突然遭業主換掉單位門鎖,又不允她入屋取回私人物品,令她不知怎辦。法律界人士指,口頭協議亦具法律效力,住客可向土地審裁處求助,填表申請控告業主。

租客陳小姐稱:「我舊年年初同朋友租佢喺土瓜灣九龍城道一個單位住,我哋冇立租約,但我有其他朋友知道呢件事,而且我每次交租個朋友都在場,可以做證。但早前個業主換咗門鎖,我入唔到屋,試過報警,但啲差人又話幫我唔到。」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過去的租務條例較保障租客,業主只可因自用理由收回出租物業,但《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於去年七月九日生效後締立的住宅租務關係,業主及租客可自行依據雙方同意的通知期停止租約。而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賃,若業主或租客擬終止租約,必須在擬終止租賃前至少十二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
就上述個案而言,雖然雙方因屬朋友關係而未有訂立白紙黑字租約,但口頭協議亦具法律效力,加上又有第三者作證,業主又未有最少十二個月的通知,故陳小姐可求助於土地審裁處,填表申請控告業主,排期等候法官判決。

市民可在各民政事務處索取「過渡性終止通知書」的樣本,亦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http://www.info.gov.hk/rvd,或致電熱線21520111查詢。
無論業主或租客遇到租務糾紛,可向土地審裁處求助,該處會根據普通法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處理其申索。
申請人可到土地審裁處免費索取或於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forms/lands.htm
下載表格22,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提出的申請通知書,並列明其申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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