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公屋戶聲稱為餬口早出晚歸,水電煤一概不用,房署懷疑單位空置,要求他遷走,他申請司法覆核遭拒,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署方的決定有理,昨駁回上訴。
不能解釋不耗水電
六十四歲上訴人關正與妻杜甜根,居於慈雲山慈正邨,房署曾派員家訪十五次,但只有一次預約下見到上訴人,加上多年來沒有使用水電紀錄,遂於去年五月發出遷出通知書。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昨頒布判詞稱,上訴人聲稱在妻子僱主家中晚膳、洗澡及洗衫,均不能解釋不耗水電一事,上訴人夫婦另有居所,並非經常在上址居住,明顯違反租約條款。法官又指,香港地少人多,若租戶並非真正以公屋單位為居所,不但浪費社會資源,也加長輪候公屋時間,影響其他有需要人士。
案件編號:CACV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