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宗檢控利用BT軟件上載電影侵權案,裁定被告表證成立,他選擇不作供自辯,控方陳詞時指,根據《版權條例》複製資料在網上傳送,除非得到版權擁有人許可,否則已構成觸犯發放的罪行,辯方指,被告只是將有關檔案放上互聯網的新聞組,是否下載檔案由參與者自行決定,故被告不屬主動分發。裁判官聽畢將案押後至十月二十四日裁決。 被告陳乃明,三十八歲。 案件編號:TMCC126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