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前收費即屬違法

貸款前收費即屬違法

【本報訊】本港的銀行、財務公司都經營貸款業務,但分別受到不同法例和政府部門規管。銀行可同時經營存款及貸款業務,受《銀行業條例》規限,由金融管理局監管。至於財務公司則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只能貸款,不能接受存款,放債人牌照申請事宜是經由公司註冊處、警方及牌照法庭處理。

收數投訴年均七百宗

旺角、銅鑼灣等街頭,貼滿不少財務公司的宣傳借貸單張,涉及的放貸投訴為數不少。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九個月,共接到五十一宗涉及個人債務投訴(見表)。公司註冊處每年約接到七百多宗涉及註冊財務公司投訴,主要涉及收數公司的收數手法。警方資料顯示,去年共有二萬二千多宗涉及收數活動投訴,較前年上升近一成。
警方發言人稱,根據《放債人條例》163章規定,任何人不得無牌或不按牌照條件經營放債人業務。條例限制放債人不可收取過高實際利率,對放債公司賣廣告手法等細節,都有作出不同的規限。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說,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任何放債人,如作為借貸成本或因擔保等事宜,在貸款前向借款人要求或收受任何酬金,即屬犯罪。違例者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警方指出,放債人牌照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均須續牌。若發現放債人有違例,警方會向牌照法庭反對其續牌申請。警方稱,過去曾有持牌放債人因證實嚴重違反牌照條件,或以違反公眾利益方式經營,而遭撤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