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為兒打官司借20萬 或失156萬長俸<br>渠署監督欺詐同事認罪

訛稱為兒打官司借20萬 或失156萬長俸
渠署監督欺詐同事認罪

【本報訊】月入六萬元的渠務署總工程監督,以兒子牽涉打架案需錢打官司為由,向兩名下屬借款七萬元,並以相同理由及為經濟有困境的同事籌錢為由,向五名同事借款十二萬五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該名監督昨承認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欺詐等九項控罪,並很可能失去一百五十六萬元長俸。 記者:戴國輝

五十三歲被告黃冠華,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九項控罪,包括三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五項欺詐及一項盜竊罪。裁判官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四日判刑,裁判官認為案件雖不涉及貪污成份,但涉及被告直接向下屬借貸,被告應有坐牢的心理準備,故還押監房候判。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凡訂明人員均獲准向私交友好貸款,或接受其所給予的貸款,每次以不超過二千元為限,但必須在十四日內清還;如向其他人士借款,每次以不超過一千元為限,亦需在十四內還款。如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月入六萬 理財不善

辯方表示,被告三十一年前加入公務員行列,現任渠務署總工程監督,月入六萬元,其中兩萬元給妻子作家用,現與妻子住在一個百多呎的房間內,他因理財不善及過於揮霍才犯案,已深感後悔。
案情透露,自○三年十一月至去年七月,被告向其兩名直接下屬表示,其子涉嫌在公眾地方打架,急需籌措費用,兩名下屬借了七萬元給被告,被告並沒有獲得特首或渠務署批准。去年八月,被告又藉口為兒子張羅律師費及要幫助某些經濟有困難同事,向七名同事借十二萬五千元。
被告的兒子的確因在公眾地方打架,○三年六月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是在沒有聘請律師下,獲准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三年,支付八百元堂費,亦沒有因該案遭民事索償。
被告另承認盜取一張屬於承辦商的流動電話智能卡作私人用途,令承辦商支付了九千元電話費。
案件編號:ESCC4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