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私人助理使用偽造大學畢業證書,及訛稱曾就讀美國名校,從而獲取薪優高職,法官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成,判囚一年。
求職時表現良好,上任後努力工作,皆非求情理由——大前提是:虛報學歷乃違法行為。
不知道是否有人認為判刑一年太重了。法律不涉人情。
——不過,放眼四看,其實各個圈中「虛報」的人真不少。
「學歷」,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實物」,文書有正本,偽造必然被識破。但更多人是虛報才華、能力、往績、人脈、交際網絡……
他們並無創作才華,亦欠領導能力,往績只是自我吹噓,人際關係普通,求職信寫得天花亂墜,面試時口甜舌滑滔滔不絕,都是雄圖偉略精心策劃。說來動聽,不一定辦得到。但總有庸碌無能目光短淺的上司,受到誤導,信以為真,委以重任,支付高薪。末了發覺其理論拾人牙慧,個人表現在水平以下,甚至無法服眾,令公司一團糟,虧大本。這些人,難道不算「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嗎?但卻脫罪。
這就是社會不公平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