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擁有「得意」車牌「HE1107」的車主,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辯稱條例不清晰,沒有規定字距而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判上訴得直。車主昨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求情稱覺得條例確有不清晰地方,只是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抗辯,最終被判罰款一千元。
等待自選車牌
身為商人的車主陳擷盈表示,已沒有駕駛涉案的寶馬私家車,法官則幽默地說:「換咗個牌佢啦,唔好唔用部車!」自認還有數個「得意車牌」的陳在庭外說,沒有打算花時間再上訴往終審法院,待政府公布自選車牌詳情後,才決定是否繼續用該車牌。
事緣於○三年六月十二日,陳駕車駛經西九龍公路,遭警員看到其車牌,據警員供稱:「開頭見到HELLO,跟住一個7字。」事後,陳被控身為該私家車車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該車的車頭和車尾展示符合《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條例》規定的登記號碼。
案件編號:HCMA12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