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逾三千二百名現職及前懲教人員集體指控政府違反僱傭合約,追討至少逾六億元「通宵隨時候召補償」一案遭判敗訴,昨在高等法院上訴,力指懲教人員執行通宵候召時活動自由受限,被指示留宿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地方」,故與「留宿候命」無異,應同可獲發超時津貼。上訴庭押後判決。
本案原涉及逾三千六百多現職及前懲教人員,申索追溯至一九六一年,達四十年之久,索償額至少二十億,但原審法庭法官夏正民裁定,申索受《時效條例》所限,不能超越法定的六年追索時限。代表懲教人員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不會就該裁決上訴,故上訴針對之申索以九九年十月入稟計起,追溯至九三年十月,牽涉的懲教人員減至三千二百多名,索償額也大幅減至約六億五千萬元。
隨時候召與「候命」同
上訴一方指出,負責看守工作的懲教人員於正常下班時間後,須執行署方奉令的「通宵隨時候召」(overnightoncall),按上司指示,通宵逗留在監獄或羈留中心的營房或附近住所,隨時候召,性質與「候命」(stand-by)相同,故應按《公務員事務規則》獲發與「候命」相同的「超時津貼」,只是署方將「通宵隨時候召」錯誤分類。
上訴一方續指,當懲教人員執行通宵隨時候召時,被指示留宿的地方亦已成為「工作地方」(placeofwork),其活動自由受限,懲教人員其實在工作中。
不過,上訴庭法官質疑,若根本不是工作中,又怎能將該處變成「工作地方」;而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亦反駁,等候候召執行職務並沒有真的執行任何職務。霍續稱,懲教人員與署方的僱傭關係受僱傭條款所限,署方於八九年已向通宵候召的職員發放「特別津貼」,故他們沒有資格再享有進一步津貼。
案件編號:CACV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