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首,他受罰 - 李牧童

你自首,他受罰 - 李牧童

署名「曾經瞎了的人」的讀者來信:「一對戀人在拍拖期間,女方不忠,事後罪咎不已,她應否向男方表白?還是把這個心結永埋心底?她不想失去他,現在亦深知最愛的是他。」
若有讀者犯了法,問應否自首,我定必答應該。可是觸犯了「愛情罪」,視乎情況,我會有不同答案。不是因為愛情不在法律管轄範圍,所以網開一面,而是沒理由「你犯罪,要他受罰」。
如果你犯了傷人罪,你去自首,你被懲處,你的疚懷得到釋放,受害人與受害人家屬亦得到開釋。可是,假如你犯的是愛情罪,你對情人不忠,你向本來一無所知的他自首,你的疚懷得到釋放,可受害人──即你的情人──得到了甚麼?他不但沒有得到開釋,反而得到了不應有的懲處。他成了代罪羔羊,為你的犯錯飽受精神折磨。

先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欲犯錯,繼而為了釋懷而要他替你受罪,自私一次還不夠,這怎說得過去?
或許你說「愛不是該以誠相待嗎?」在你不忠之前便該有這份堅持,事情既已發生,你現在的誠實無法改變歷史,只會在你們的關係上增添無可修補的裂痕。或許你說「我是希望還他一個公道,我對不起他,他有權離棄我。」相信我,他不會願意取得這個選擇權。「不說出來,難保我會再一次對他不忠。」說了出來,得到原諒的你更容易重蹈覆轍。「可我真的很內疚,我好辛苦。」噯,這正是上天給你的懲處,你罪有應得。就當是有期徒刑吧,從今對他好一點,你的刑期自然會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