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課稅附帶利益怎界定?

稅稅平安:課稅附帶利益怎界定?

打工一族都希望找到好僱主,除了薪金優厚和糧期準,年尾可以收到可觀的花紅外,還可享有其他福利。但當僱員從僱主手中接受和享用這些附帶利益時,卻必須留意該項利益在香港稅務例下是否需要課稅。

利益須有金錢等值

相信讀者最關心的問題,是究竟甚麼附帶利益才需要課稅?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稅務局考慮課稅的準則。稅務條例第9(1)條中,列舉了一些較常見的入息種類,包括一項「額外賞賜」(perquisite),其定義可以很廣泛,稅務局一般都會引用英國判例衍生的原則為依據──凡以非金錢形式收取的利益,除非有其他明文規定,否則只會在具有「金錢等值」(money'sworth)的情況下才須課稅。因此,符合下列項目的收入,都構成應課稅的額外賞賜:
1.收受人可將取得的利益轉換為金錢,或透過出售或其他方法取得的金錢;以及
2.該等利益可以用作償還僱員(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的債務而支出的金錢。
換句話說,只要該等利益不可以轉換成為金錢,稅務局一般會接受該項利益毋須課稅。

教育福利

如果教育福利的款項,是根據僱員的僱傭合約支付,根據第9(2A)條的規定,不論法律責任誰屬,也不論負責支付有關開支的一方是僱員還是僱主,所支付的款項,將會被視為僱員的應課稅入息。教育款項的開支不僅包括學費開支,也包括寄宿費,以及學校郊遊費等的附帶教育開支。根據稅務條例第9(1)(a)(i)及(ii)條規定,在2003年4月1日前支付、與教育有關的旅費開支,是毋須課稅的,但該條例被廢除後,這些款項由2003年4月1日起便必須課稅。

信用卡帳款

有些僱主會提供信用卡給僱員使用,以便僱員可利用該信用卡支付開支,並由僱主支付帳款。僱員作為信用卡的持有人,是有法律責任為他所簽的帳單付款,如果僱員使用該信用卡作私人用途,由僱主支付帳款,僱主實際上等於幫助僱員償還個人債務,僱員所得利益便須要課薪俸稅。

會籍

如果有關會籍是公司名義持有,可以由公司不同的僱員享用,會籍費用便不應由某僱員負擔,有關利益亦不用課稅。但如果僱主替僱員支付個人會籍費用或其他會所開支,做法同樣是替僱員償還個人債務,有關款項便構成該僱員的應課稅入息。

汽車或船隻

如果僱員獲准使用僱主所擁有的汽車或船隻作私人用途,只要僱員不能把這利益轉為金錢,有關利益便不用課稅。但如果僱主把汽車或船隻轉讓予僱員,僱員可以把資產在公開市場出售而轉換為金錢,資產的二手價將會稅務局視為應評稅金額。另一例子是,如果僱員按照安排獲僱主提供汽車或船隻使用,但因放棄使用權以取得額外金錢的賞賜,該賞賜便屬於可轉換為金錢的利益,必須課稅。

住所開支

僱主為僱員支付住所的水費、電費和電話費等,如果僱主是唯一需要在法律下負責該費用的一方,所支付的款項便不能視作僱員的入息。因此,只要公用事業公司所提供服務的帳戶是以僱主的名義持有,利益便不必課稅。但如果帳戶是以僱員個人名義持有,水費、電費和電話費等便成為僱員的個人責任,僱主支付的有關費用,便成為該僱員的應課稅入息。

免息或低息貸款

有些僱主(例如銀行和財務公司)會向僱員提供免息或低息貸款,只要僱員所獲得的利益不能轉換為金錢,而提供此利益所涉及的成本是由僱主單獨承擔,有關利益就不必課稅。
如果讀者對有關附帶利益有任何疑問,應請教專業會計師。
何玉梅高級經理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