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為投保人批出的保單,等同雙方的協議,保單內的條文會清楚列明有關保障範圍、條款定義、保費及不受保項目等細則,以及一般保險條款,如索償通知等。投保人必須仔細閱讀及清楚了解保單上的各項條款,以確保享有充足的保障。
以下個案的投保人,正因為未有注意及遵守有關索償條款,以致未能獲保險公司批核賠償。
投保人周小姐在2003年1月初於家中滑倒,被送院治理,主診醫生因應其脊骨傷勢,簽發為期1個月的病假紙,讓她於傷癒後才復工。周小姐於同年8月中向保險公司索取意外賠償,但遭保險公司拒絕,原因是她違反保險合約的索償條款,未有遵從投保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指定限期內,向保險公司遞交索償通知的規定。
根據周小姐意外保單內的索償條款,投保人必須在保單受保的意外發生當日起計30天內,把任何索償通知書送交保險公司。若投保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遞交通知,個別保險公司會視乎投保人能否給予合理解釋,酌情考慮其索償申請。一般而言,投保人無論如何都應在有關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的指定限期內,遞交通知,否則,有關索償申請將被駁回。
索償通知有期限
雖然周小姐聲稱她於病癒復工後,隨即被公司派駐上海工作數個月,而且她並不清楚有關索償限期,延誤提交索償通知,實屬無心之失。然而,周小姐並未能提交有關她被派駐上海工作的僱主證明,再者,她延誤索償通知長達7個多月,直接影響理賠師進行審核調查。故此,保險公司最終以投保人違反保險合約條件為理由,未能給予賠償。
綜觀市場上的人壽、醫療、投資相連、以至一般保險計劃,種類繁多,所提供的保障及條款細則各有不同,若投保人只求方便,忽視保單條款的重要性,可能因此未能得到應有的保障。以下李先生的個案,涉及保單內有關時間及地域限制的細則,可讓大家明白,留意保單條款對取得所需保障的重要性。
李先生於去年5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多程旅遊保險計劃,其後他因工作關係,被派到紐約公幹兩個月,並計劃公幹完畢後隨即返港。後來,李先生應當地親友的邀請,將回港行程順延1星期。留美探親期間,李先生因腸胃不適,曾向當地診所求醫。回港後,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索償他於美國就診的醫療費用。
忽略條款易招損
根據其保單條款,投保人的旅遊保障,將於受保人每次旅遊或公幹啟程時生效,即當受保人離開其位於香港的居住或工作地起計算行程開始,直至受保人返回其位於香港的居住或工作地,或行程開始後的60天屆滿為止。有鑑於投保人於行程開始後的第64天求診,與保單列明的「行程開始後的60天屆滿為止」的指定時限不符,故保險公司並未能為投保人批出有關賠償。
事實上,若李先生曾細閱及了解保單條款,並遵從有關細則,如期於公幹後返港,或作出其他保障安排,上述情況理應可以避免。
保險的意義,是為投保人提供保障,防患於未然,而投保人要取得充份的保障,必須先了解所投保的計劃,以確保能遵從有關條款及細則。回顧本欄自刊登以來所列舉的事例,投保人每每因忽略保單條款,以致未能取得所需保障,筆者謹此再提醒大家,投保切忌「只求安心,不求了解」,無論你透過保險代理或於互聯網以自助形式投保,都必須先主動了解所投保計劃的條款及細則,以安享充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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