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同居男友分手,即晚叫來異性好友接她搬出。A到異性好友家中過夜,跟他發生了關係,事後A不知怎面對他。A的一位同性朋友來信,問我她該怎樣勸解A,她寫道:「若他真的當A是好友,就不會在這個時候跟A發生關係。」信中並沒提及當晚的情形,誰作出主動,抑或兩人皆半推半就,無從追索。不過無論如何,男人選擇在這時跟異性好友做愛,確是乘人之危。
也許是壓制不了一時的原始慾望,也可能是覬覦對方已久。覬覦的意思分兩個層面,一是純粹想得到對方的肉體,一是一直在暗戀對方。若是暗戀,似乎情有可原,但終究仍屬乘人之危。
那麼說,責任都在男方嗎?當然不是,因為女方犯了「利用他人身體」之罪。牛不喝水不能強按頭,女方除了想替空虛的心靈找慰藉,還有報復和自卑心理在作祟。「為了情人,我一直循規蹈矩,現在他捨我而去,我難道還要替他守下去?」這是報復心理。至於自卑心理:「是被拋棄也好,是遭虧待逼使自己提出分手也好,在某程度上我都會認為是自己不夠好才會被捨棄。跟一個對自己有渴望的男人上床,證明自己仍然充滿魅力。」
說穿了,男人在利用時機,女人在利用男人,大家不過在互相利用。這種事其實沒甚錯對可言,想心安理得,若確定不涉及愛情,大可把當晚發生的事視為心理治療,或婦科治療。你是病人,他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你的裸體被看見了,觸碰了,僅此而已。想要更具體,大可當他是接生醫生,目的不過是替你把一肚子的屈氣分娩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