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不能再姑息公屋垃圾蟲 - 盧峯

蘋論:不能再姑息公屋垃圾蟲 - 盧峯

房屋署透露,一名多次違反公屋清潔規例的公屋租戶因被扣滿十七分及上訴失敗,已被房屋署正式終止租約,有關租戶將需要在短期內遷離原來的公屋單位,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或在日後再申請新界區的中轉房屋。我們明白公屋住戶一旦失去租住權、一旦失去原來居住的公屋單位對他們及家人將造成重大的影響,但是既然有關住戶一再違反屋邨清潔扣分制的規定、一再危害其他居民安全及弄污屋邨環境,房屋署的確有必要按屋邨清潔扣分制的規定收回屢次違規住戶所居住的公屋單位。
應該看到,房署推行的屋邨清潔扣分制並不算嚴苛。根據規定,住戶只會在兩年內被扣滿十六分才會被終止租約的,而要扣滿十六分,有關公屋住戶至少要三次觸犯較嚴重的事項例如高空擲物、在公眾地方吐痰、在公眾地方便溺、隨處拋棄垃圾等。不管對誰來說,高空擲物、在公眾地方吐痰或便溺都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都會對其他居民的安全及健康造成重大威脅,房署怎能對這樣嚴重的違規行為、對一而再、再而三觸犯規則的「積犯」坐視不理呢?就以今次被房署終止租約的住戶為例,他是因為一次高空擲物、兩次亂拋垃圾而被扣滿分及終止租約的。像他這種一再違規,毫無悔意,視清潔扣分制及公眾衞生如無物的人,房署怎能不從嚴對付呢?

更重要的是,任何執法制度、任何規則要發揮效用除了要在訂立規則時盡量諮詢各方面、盡量吸納不同意見、盡量讓所有受影響的人了解法規及制度外,也需要執法者及執法機構嚴格按照既定的罰則辦事,不能隨意作出寬減、不能隨便酌情處理,否則不但會削弱執法制度的公信力,不但會削弱有關規例的阻嚇性,更會增加日後執法上的困難、更會引來大量不必要的爭拗及衝突。上一回房署及上訴委員會酌情讓兩個被扣滿分的租戶毋須遷出已引起不少爭議、已讓人懷疑房署是否有決心落實清潔扣分制,若果這一回房署及上訴委員會再次在沒有充份理由的情況下讓被扣滿分的住戶可以繼續居住在原來公屋單位不用遷出,那只會製造更多案例讓屢次違規的積犯可以要求不用因扣滿分而搬出,那只會讓住戶有不合理的期望認為扣滿分也不用擔心、那只會令清潔扣分制失去阻嚇力甚至形同虛設。
而為了防止上訴機制變成削弱扣分制的機制,為了防止再有被扣滿分的住戶批評房署不公平或「大細超」,我們建議修改上訴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例如要求上訴委員會只能覆檢房署人員在執法上、在扣分的程序上是否有問題、是否有錯漏而不能酌情對扣滿分的違規者從輕發落;換言之,所有依照確當及公平程序被扣滿分的住戶都要被終止租約、都要遷出公屋單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不偏不倚的精神、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一視同仁的原則。
我們當然不希望再有公屋住戶因被扣滿分而被迫遷,但是我們認為,再姑息那些罔顧公德、罔顧其他居民安全、罔顧環境衞生的人只會令公共屋邨成為垃圾遍地、環境髒亂的地方,這對所有人都是沒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