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在本港機場遭拒入境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入境處先交代將他們列入境監察名單的原因,昨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代表入境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馮華健指出,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時,入境處官員不知他們入境目的是參與宗教活動及行使宗教自由,故不涉及干預《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之權利。
並無拒絕入境政策
馮華健續指出,當時為署理保安局局長湯顯明及其他相關入境處官員已呈交誓章,聲明入境處沒有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之政策,是次只因保安理由而拒絕該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故除非申請人一方能證明湯顯明及其他官員撒謊,其誓章內容不準確,否則法庭不應偏離正常法律原則,在司法覆核案件頒令查閱其他文件。
申請人包括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廖曉嵐、盧麗卿、張震宇,法輪功本港發言人簡鴻章及香港法輪佛學會。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