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約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於○三年來港欲參加國際交流會時,在機場遭入境處人員拒絕入境,更有學員被強迫遣返時受傷,當中四名台灣學員聯同法輪功本港發言人簡鴻章提出司法覆核,指控入境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昨在高等法院先進行法律爭拗,要求入境處交代將該四名台灣學員列入境監察名單之原因及理據。 記者:梁瑞珮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包括四名台灣學員:朱婉琪(紐約州律師)、廖曉嵐(電腦工程師)、盧麗卿(公務員)、張震宇(公務員),以及法輪功本港發言人簡鴻章和香港法輪佛學會。
稱擁有良好品格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夏博儀指出,入境處基於保安理由,有一份入境人士的監察名單,而涉案四名台灣學員擁有良好品格,從未在任何司法管轄地方被控或定罪,以往亦曾來港,入境處除因他們是法輪功學員外,須交代甚麼原因將他們列入監察名單內,以決定入境處之做法是否合理。
夏又讀出當時為署理保安局局長湯顯明的誓章,內容指入境處考慮所得資料及情報後,基於對本港保安造成之風險,故拒絕讓該四名台灣學員入境;但湯未有清楚說明資料及情報來源。
學員指遣返時受傷
主審法官夏正民表示,若判申請人一方理據得直,入境處有必要交代將他們列入監察名單之原因,入境處或可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要求豁免披露有關內容。
事發於○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當日約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來港,欲參加翌日在港舉行的「全球法輪功學員心得交流會」,惟入境處人員拒絕他們入境,並將他們原機遣返,有學員指稱被迫遣返時受傷。
案件編號:HCAL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