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權利?

吃飯=權利?

鄧文正 禧文學舍創辦人 [email protected]

十五年,不很短。起碼,很少東西是十五年都一成不變的。例外當然有。我們的獨特人權口號就是。話怎麼說?
「六四」以後,官方口徑齊一,說中國人有人權。因為地大人多,要養活十多億人不容易,人民的「生存權」—人人有飯吃的權利—就是最高的人權。總設計師時代是這樣說,江總時代是這樣說,現在叫胡溫體制了—在見外賓時,還是這樣說。吃飯,成了中國人的權利。
從來沒有聽到有質疑的聲音。是不是話說多了,就連我們自己都不懂得反省、都直信不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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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很多國家都有一紙憲法。是否切實執行先不討論。你見過多少列出:吃飯是人的權利?第一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是美國。她的憲法文件上,附有《權利法案》(以前叫「人權清單」),卻不見有吃飯權的。美國人的祖先,在十八世紀中葉鬧獨立運動。這大家一定聽過。他們起草了一份《獨立宣言》,說明英國在北美的子民,為甚麼要跟皇帝老子過不去︰不是因為吃不飽、穿不暖,而是因為他們身為英國人,權利卻受到歧視。
甚麼權利?英皇陛下許諾給予每個英國人的。但住在不列顛島上的英國人享有,住在北美十三州的英國人,同樣權利卻遭剝奪。那皇帝是「知法犯法」了。
遠溯一點。英國光榮革命後,瑪利王后(和威廉公爵)給接回倫敦登基。翌年(一六八九),人民的代表上呈了一份要求,叫《權利請願書》(APetitionofRight),要英廷確認在英國內戰以前,國會曾提出、查爾斯一世早在一六二七年許諾的、各項給英國人的「特權」。朝廷答允,公告天下。從此,英國人的權利有了明文保障。日後影響歐洲、美洲,那是後話了。
(請願條文中,有要求免除苛捐雜稅,卻不見有吃飯權、喝水權等等。)
既然皇帝答應了給英格蘭人某些權利—「天子無戲言,一諾千斤重」,那北美洲的臣民就抓住這一點,用作革命的理由︰臣民聽命於皇室,因為君王有責任保護他們的權利。權利沒有了,效忠的義務也沒有了。權利義務,是一體兩面。就像一份契約。簽約雙方得共同遵守。這是「契約論」的具體實踐。

可見權利,是用來保障人的自由,使人免受政治力量(政府)隨意干預的手段。
同樣的概念,引伸到近代的契約法上,也不難理解。甲乙雙方簽定契約,建立了一種信守的相互關係。甲方違約,不履行當盡的義務,乙方就有權利提出申訴,告將官府,讓法院主持公道。在表達自由的社會,老百姓的言論受到蠻橫干預,他也可以上法院告政府,保護自己的言論權利。
在在都看到,權利,像一柄劍;有需要時,人可以拿出來自衞。但現代商業社會,簽定契約,一天不知多少回;要採行動來保護權利的,不多。現代自由社會,各式各樣意見表達,不知凡幾;要斷然捍衞言論權利的,絕少。這說明了甚麼?權利這柄劍,是利器,卻不必天天揮舞。人不受到侵犯,何需自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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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過初中的人都知道,生物—說動物吧,有求生本能。人餓了,要吃飯。渴了,要喝水。累了,要睡覺。這是人這種動物的求生本能。這,在原始人到現代人,本質上無分別。累了,要睡覺,並不是因為要維護甚麼權利。如果吃飯也是權利,那呼吸是不是權利?要不要揮動利劍來捍衞人呼吸的權利?吃、喝、拉、眠都是權利,那還有甚麼不是權利的?
退一步看。假定同意說,人民和政府的關係,是建立在權利義務上的。那麼,政府給我吃飯權、呼吸權、睡眠權……我應該盡甚麼相應的義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