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法例,容許律師以「按條件收費」(涄onditionalfee荂^的形式收費。這個建議值得歡迎,因為可以為有需要打官司的人士提供多一個選擇。現時只有大機構和有錢人及有資格獲得法援的低收入人士,不須擔心付不起訟費,此外絕大部份的人,都會有這個擔心,以致有理也不敢打官司,或者不能不打官司也不敢聘請律師。不過,這個建議能否成功和得到公眾和法律界廣泛接受,還要看其中的技術和實際問題能否解決。
「按條件收費」及涄onditionalfee茠漲W稱,都引起很多誤會,以為是像美國制度,當事人敗訴,律師不收分毫;當事人勝訴,得到賠償,就跟律師「分帳」。香港沿襲英國制度,敗訴的一方,要付對方的律師費。所以即使在「按條件收費」之下,當事人敗訴,他的律師不取分毫,他仍要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這項費用不會由他的律師代付。另方面,即使勝訴,根據法改會的建議,他也不能以「分帳」形式付費給自己的律師,他的律師,只可以在正常律師費之外,得到他付出一筆額外的「成功費」。
按條件收費的最大好處,是以日常發生的不少工傷或意外傷亡的索償案件而言,案情一般簡單,索償的成功率一般很高,但當事人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卻不致於符合法援資產審查的資格,現時就無法打官司,但在「按條件收費」之下,他就不難找到律師接辦而不用先籌一筆費用。但對於其他案情複雜而敗訴風險高的官司而言,這種收費就派不上用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