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理財:避免糾紛投保資料須詳盡

保險與理財:避免糾紛投保資料須詳盡

保險公司會利用投保人在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評估風險,以至釐定保單條款及保費。故此,如投保人未能於申請書上披露已知或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將有礙保險公司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以及釐定保費和保單條款。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投保人必須如實披露所知的事實。若投保人不肯定某些資料的重要性,亦應向保險公司披露,讓其有充足資料作出應否承保的決定。

一般人壽保單均載有「不可爭議條款」的條款。根據有關條款,由保單簽發日期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保單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期兩年)後,若受保人並非蓄意欺騙、誤述或隱瞞,即使其後發現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沒有披露所知範圍內任何對簽發保單的重要事實,保險公司亦不可以對保單提出爭議或抗辯。反之,如受保人被發現及證實蓄意在投保申報表或任何作投保證明的書面聲明裏(包括任何後補的資料)提供錯誤的資料,特別是年齡、性別或吸煙習慣等,無論保險合約已發出及實行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提出異議或修訂保單。

病歷切勿隱瞞

以下黃小姐的個案可讓大家對此條款有進一步了解。
黃小姐於4年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1份人壽保險計劃,她於簽署投保申請書的1星期後,有見腸胃經常感到不適,便向私家醫生求診。經過進一步檢查後,她被診斷為患上初期胃癌,最後更於保單生效4年後去世。
由於黃小姐投保時沒有在申請書上或在驗身期間呈報上述任何病徵,保險公司以受保人沒有披露有關病歷為由,拒絕發放賠償。黃小姐的家人對保險公司的決定感到不滿,強調黃小姐並非蓄意隱瞞病歷資料,只是在投保後才感到腸胃不適。而且黃小姐在申請書上也有披露於投保前個多月曾患上腸胃炎,並於入院接受治療後康復,此舉足以證明她在投保時已經全面披露所知的病歷資料。
由於黃小姐的胃癌病徵跟腸胃炎相似,故她於投保之時,只以為自己是吃了不潔的食物,再次引起腸胃不適,並未有預料會患上胃癌。再加上黃小姐是在保單生效後4年多才辭世,亦沒有證據證明她蓄意欺詐及隱瞞病情,故保險公司最終決定向索償人發放黃小姐的死亡賠償。
除了健康狀況和病歷資料外,受保人的職業、生活習慣及嗜好(如吸煙及喝酒的習慣,參與的康樂活動和高危活動),以至以往的索償紀錄及交通違規紀錄等,均被視為必須披露的重要資料。在以下個案中,投保人張先生正因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披露曾有吸煙習慣,以致未能成功索償。

披露生活習慣

張先生於1年前投保1份人壽保險計劃,並在回答投保申請書中的問題:「閣下在過去12個月內曾否吸煙或經常性地飲酒?」時,填報「否」。
1年後,張先生不幸因前列腺癌病逝,張太太遂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然而,保險公司於審批過程中,發現張先生曾長期吸煙,而根據其醫療報告,他在過去10年來均有長期吸煙的習慣,更達每天3包香煙之多。
雖然張先生已於投保前2個月戒掉吸煙的習慣,而張太太亦堅稱他於投保時已沒有再吸煙,並質疑吸煙和前列腺癌並沒有直接關係,但由於張先生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所以保險公司最終亦未能為張太太批出賠償。
雖然投保人於填寫申請書時,可諮詢保險代理的意見,以決定某些資料的重要性及是否需要填報。但投保人必須注意,所提供的資料對核保的重要性須由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決定,故此,投保人應盡量提交所知的事實,及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以獲取應有的保障。
滙豐保險集團(亞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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