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是一個人創作的產品;梵谷畫了一幅畫,我們說:這是梵谷的作品。昆德拉寫了一本書,我們說:這是昆德拉的作品。我寫小說,不管多少人提了意見,因為由我一個人「創作」,理論上,事實上,都是「我的作品」。過去,書的封面上,多見「某某人著」;後來,出版社大概認為「作品」才夠氣派,於是,都「阿貓作品」、「阿狗作品」地作下去,品下去;是虛浮了些,但不能算錯。好多年前,拍戲的,不管是黑澤明、大衞連、小津安二郎;或者,胡金銓、李翰祥、張徹……電影上畫,廣告上,都是「黑澤明導演」、「胡金銓導演」……「導演」也負責編劇,那就是:「編劇、導演」;編了劇,還不夠,還要當演員,以示多才多藝,或者資金不夠,那就是「自編、自導、自演」;搞不好,另添「自睇、自評、自殺」,那真是「做齊全套」。
那年頭,大家比較老實,電影,鮮有「某某人作品」,例如,「成品作品」,這樣獨攬功勞,獨領風騷的。冠以「某某人作品」,是可以的;我扛一台攝錄機到深山去拍馬騮,拍好了讓人看,那當然是「我的作品」;馬騮跳來跳去,隨心所欲,沒按劇本「演繹」角色,大概也不好意思要求在「卡士」上佔一席位。一齣大戲,由眾人合力完成,冠以「某某人作品」,也譬如,「成龍作品」,似乎就當編劇、攝影、演員、導演(如果有的話),是走肉行屍,是百分百按「作者」擺布的「產品」了。一個人,或者一隻馬騮,不能因為名氣大了,有他「參與」的東西,都要變成他的「作品」,就像我到深山拍馬騮,馬騮不應該因為名氣大了,就跳到城巿,提出要求:「因為我國際化了,所以你的紀錄片,要稱為『國際馬騮作品』;起碼,是『馬騮作品』。」「我退一步,讓你『馬騮』有個『作品』好了;可電影,是我拍的啊,總得讓影迷知道『電影是我拍的』這個『事實』。」我解釋。馬騮,到底比人聰明:「來個『馬騮作品.鍾偉民電影』,問題,就解決了。」
看到《神話》的廣告,九個大紅字印着:「成龍作品.唐季禮電影」。當然不是一個人跟一隻馬騮的事,這個「作品」是甚麼意思?「電影」,是甚麼意思?更複雜,也更虛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