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不成功,不收費」的原則值得引入 - 盧峯

蘋論:「不成功,不收費」的原則值得引入 - 盧峯

對於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對於一些社會人士來說,「不成功、不收費」這樣的法律服務收費原則可能會引起很多憂慮、可能會難以接受,但我們認為從伸張司法公義、從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從協助中產人士尋求司法公正等角度來看,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天提出的建議是很值得特區政府、法律界及公眾考慮及採納的。
要伸張司法公義、要讓不同階層市民行使他們的法律權利、要讓不同階層的市民都可以透過法律制度捍衞本身的權益,最基本的自然是讓市民有本身的律師代表替他們爭取、替他們在法庭上爭辯,可惜香港的法律訴訟費用非常高昂,只有擁有大量資源的大企業及可以申請法援的人才能承擔,大部份上班族或稍有點資產的中產階層人士根本難以應付,他們即使權益受到傷害、即使有權得到賠償也因為擔心訴訟費用過高而不敢提出訴訟、而不敢爭取本身的權益,又或是只能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提出訴訟,結果他們只能眼巴巴的承擔損失、只能默默的承受傷害,得不到任何補償。像目前這種令大部份上班族無法、無力透過法律制度捍衞本身權益的做法不是很應該修改、不是很應該調整嗎?
事實上從法院的一些數據也可以看到問題的嚴重性。根據法改會提供的數據,去年高等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四十二是沒有律師代表的;地方法院的情況更壞,它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四十九是沒有律師代表的。也就是說,在涉及賠償額較多、較重要的民事案件中,幾乎有一半的當事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代表爭取自己的最佳利益。像這樣的情況對司法公義不是有損害嗎?

也許有的人會擔心,引入「不成功、不收費」這種較具彈性的收費方式可能會引發很多不必要的訴訟,甚至會出現像美國那種「係又告唔係又告」的不合理情況,令法院窮於應付、令大企業經營成本大增。這樣的顧慮當然不是完全沒有根據的,但我們認為出現濫告或大量無理據訴訟的機會不大。首先,「不成功、不收費」意味律師在接案前要小心研究案情,確定有一定的理據、一定勝望才會接辦案件,因為他們一旦敗訴便等於「白做」,無法收取任何費用。也就是說,律師便成了最好的把關人,會自行把缺乏理據、缺乏勝望的案件剔除;在這樣的情況下,濫告的問題將不會出現。
此外,美國的法院並沒有要求敗訴者負責勝訴者堂費或訴訟費的做法。換言之,提出訴訟的一方不管理據多麼薄弱,也可以不斷延長訴訟而毋須承擔對方的訴訟費,因而令訴訟的成本大為降低,這當然會鼓勵濫告的情況。但在香港的法制下,訴訟的敗方通常要支付勝方全部或大部份堂費,提出起訴的人自然要衡量本身的勝算才作出決定,這對阻止濫告是肯定有作用的。更何況香港的法院極少像美國法院那樣作出天文數字般的懲罰性賠償,對提出訴訟的人及律師來說,沒有巨額賠償意味訴訟的誘因減少,他們在訴訟前自然會更三思而行。
當然,任何收費制度的改動都將對法律專業、對法院的運作有衝擊,但是只要香港法律專業能維持嚴謹的操守標準、只要香港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則如要求敗方負責勝方堂費等繼續存在,在部份民事案件中引入「不成功、不收費」的建議是值得嘗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