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樂園開幕,歡樂氣氛散播於各大傳媒,問題是,我們為此要付出多少成本?賺得多少利潤?與美國迪士尼公司的分帳是否公平?開幕之前已揭露的勞工、環保、守法等等問題,究竟政府應否負上部份責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特區政府(當時曾蔭權是財政司司長)威迫立法會在資料不充足的情況下批准撥款給迪士尼樂園計劃。在融資方面,政府出32.5億元,美國迪尼士公司出24.5億元;此外,再由政府以低於優惠利率貸款56億元給由美國迪士尼及特區政府組成的香港迪士尼公司,二十五年攤還;此外,由政府提供土地,以當時地價,政府估值是40億元。後來還加一筆,就是本來不用政府支付的竹篙灣的鐵路,結果要政府變相支付。
至於利潤方面,政府與美國迪士尼公司如何分帳並不清楚,但白紙黑字寫明的是美國迪士尼公司收取以整體利潤為基礎計算的管理經營費(managementfee),以及知識產權的使用費。整個交易的主要條款,政府諱莫如深,只是強調這是商業秘密,如果立法會不批准就拉倒。
至於對香港的好處又如何?當時政府列出的主要得益是:40年內的經濟利益是1480億;在2005開幕時提供18400新職位,至2020年達35800新職位。非經濟效益包括迪士尼會引入最新科技、在環保方面為香港創下新的高水準、在香港服務水準、員工培訓、企業管理等等方面令人耳目一新,香港藉與世界一流的公司企業合作而創新高。錢是付出了,這些承諾有多少得到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