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北京舉辦世界法律大會,會上其中一個議題是有關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因「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所產生的法律衝突問題。「法律衝突(conflictoflaws)」指跨法制地域爭拗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例如某宗在中港兩地發生,涉及民事或刑事的爭拗,應由香港還是內地法院處理?審理時應該用香港還是內地法律?如案件由其中一地的法院審理,判決又應否及如何得到另一地的司法體系確認及執行?這些問題,特別是牽涉跨境罪行或商業糾紛,以至上市公司清盤所引發的爭拗,每天都發生。
在國際間,差不多每個國家都有「法域衝突法」。這方面的法律大多建基於國際認可的法律原則,說明在甚麼情況下,爭拗應交由本地法院或外地法院審理。透過普通法及現有的成文法,香港本身已有一套完整及具國際水平的「法域衝突法」。
遵從保護自閉主義
相對而言,可能因改革開放只不過二十多年,內地法系在這方面仍然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因此,每當內地法院需處理涉及其他法域爭拗的案件時,往往會遵從保護自閉主義,拒絕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域的法院處理,或應用其他法域或國家的法律。對此,香港人耳熟能詳的例子,有轟動一時的「張子強案」。
年前亦有一港人因在內地惹上商業糾紛,被廣東省一地方法院扣押。雖然最後法院於年多前判定,由於案情發生所在地並非內地,法院對該案沒有司法管轄權,但該名被扣押港人至今仍未獲釋。其他例子包括當有涉及內地商人的商業糾紛時,內地訴訟人一方,往往搶先或堅持在內地提出訴訟,以求獲得訴訟優勢,而內地法院的判決亦往往與本地法院大相逕庭,造成案件互相膠着,使法院未能有效擔當解決糾紛的角色。
建議自我約束法權
法律大會上多位內地講者對此都提出了十分中肯和客觀的意見。武漢大學法學教授黃進在他的論文中說:「很顯然,中央不享有制訂全國統一的區際衝突法的立法管轄權。」這是一個尊重一國兩制,而不強行單方面透過制訂全國性法律解決問題的中肯看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博士更清晰地表明,內地應原則地立法甚至禁止「平行訴訟」及「重複訴訟」,以避免內地商人「挑選法院」,利用兩地法律不同之處逃避法律責任。陶院長更進一步建議,設立一個解決法律衝突和相互提供區際司法協助的溝通和研究機制。這些建議乃自我約束法權的表現,明顯地偏離內地法院一貫的保護自閉主義。
區域法律衝突的基本解決原則,其實與其他政治權力衝突沒有兩樣。一個重要和廣為國際接納的原則,是解決衝突應建基於互重互信的基礎。在法權或政權並不相等的情況下,下放權力更是堅強自信的表現。法域衝突往往始於在不適當的情況下行使本地法權,尊重及信任外地法系,可使本地法院安心將一些涉及域外爭拗的案件交由域外法院處理。
建立互信穩定局面
同樣,港人若得到中央的尊重和信任,那麼中央和港人就政改達成共識的機會就會大大增加。再進一步看,假如人民代表大會尊重及信任司法獨立,那麼國家的憲政和法治發展就更可一日千里。胡錦濤主席及蕭揚院長在法律大會開幕時所說的民主法治社會,亦指日可待。
在政治和法律的層面而言,攬權乃懦弱和欠缺自信的表現,後果往往是造成不滿和衝突。相反,在適當的情況下放權,則是建立互信和穩定局面的先決條件,亦是徹底脫離封建制度的萬應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