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在香港警隊隻手遮天的韓森,涉嫌貪污取得的金錢,是其幾十年人工的二十倍,六五年升為華探長時,更一口氣購下七項物業,但他行事謹慎,物業幾乎全由妻妾及母親持有,更做信託聲明,指部份物業是用子女的錢購買,但由長輩代為持有,企圖瞞天過海。
涉案物業全是六○年至七一年韓森影響力最大的時候購入,共有二十六項共四十八個單位,除了旺角加多利大廈一個物業是他退休後自己購下,其他全是妻妾及母親名義買入,但韓退休後,一半物業又轉回他的名下。
不過,該等物業現已是些高齡唐樓,小部份在港島西區,如西邊街、卑路乍街等,大部份在九龍尖沙嘴及旺角一帶,但託管的會計師樓發現,物業不單止有很多僭建物,可構成賠償風險,而且因樓齡高,租盤乏人問津,欠租更高達一百萬元,甚至有些單位是韓森家屬與租客有特別交情,可平租甚至免費入住,由於租金收入低於預算,報酬不足,結果要向法庭要求「加人工」。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