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理財:無表面傷痕可否索意外賠償?

保險與理財:無表面傷痕可否索意外賠償?

一般個人意外保單或附加保險,會為受保人因意外受傷提供保障,而此類保單更會訂明,「意外」的定義為無法預見和意料之外的暴力、偶發、外在及可見事件,並在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構成身體受傷的唯一和直接原因。

在一般情形下,投保人身體表面必須有明顯傷痕或瘀痕,以證實是意外事故導致其身體受傷。以下個案涉及有關定義,可供大家參考。
何先生當小巴司機超過10年。一天,當他駕駛小巴時,一輛汽車突然切線,何先生因而大力煞掣,導致背部受傷。何先生因該次意外受傷而獲得90天病假,同時,他亦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賠償。
保險公司於接獲何先生的索償要求後,向其主診醫生查詢該次意外對他造成的傷患。據醫生表示,雖然何先生因是次意外造成其背部受傷,但他未能在何先生身上找到任何表面瘀傷或傷口。此外,保險公司從何先生的僱主獲悉,他在過去3年曾因下脊骨痛,共請病假逾100天。保險公司考慮到投保人過往長期患有下脊骨痛,而且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投保人的下脊骨問題純粹是由該次意外造成,故未能為何先生批出賠償。

證據足仍可索償

另一個案的投保人曾先生從事倉務工作,兩年前投保1份意外保險。今年初,曾先生因搬運貨物而扭傷左腳,被送院治理。出院後,曾先生不但須接受物理治療,同時亦要休養1個月。於休養期間,曾先生向保險公司索取「暫時性完全傷殘」的賠償。然而,曾先生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身體表面沒有明顯瘀傷或傷痕,亦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所述意外導致其受傷,故保險公司對索償有所保留。
投保人其後提交僱主證明。資料顯示,在事發當天,曾先生根據指示搬運物料到另一個指定的工地,由於他離開一段頗長時間後仍未返回工作崗位,管工便前往找他,並在工地發現他扭傷左腳,於是把他送院。
保險公司理賠師審閱投保人僱主提交的新證據後,確定他因該宗意外造成左腳受傷,故他雖然沒有明顯瘀痕或傷痕,最終亦可獲傷殘賠償。
許多投保人以為,只要因意外受傷,並得到醫生證明無法工作,便合乎申領暫時性傷殘賠償的資格。其實,評估賠償的準則尚包括投保人的整段傷患期是否直接因所述意外引起,而不涉及其他因素。假如有證據顯示其傷患亦由其他因素形成,或因其他因素而導致病況惡化,保險公司或會不發放整段病假的賠償,只發放因直接及純粹由相關意外事故導致投保人傷患的部份賠償。假若傷患純粹因疾病或自然衰老及退化所引起,保險公司更有權拒絕作出賠償。

舊患或影響賠償

以下個案,可讓大家了解有關的賠償準則。
程先生於1年前投保1份意外保險。某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於地鐵站內滑倒弄傷背部,因為持續疼痛而獲發180天病假。程先生就其意外受傷向保險公司索償。
保險公司從搜集的資料中,發現程先生多年前曾經患有背痛,其舊患可能導致現時的傷勢惡化。事實上,X光檢驗顯示,程先生的脫垂椎間盤出現退化;他的主診醫生亦指出,若沒有退化或過往沒有背痛紀錄,程先生應可在3個月內復元。有見投保人的傷患涉及其他因素,加上其傷患期較長可能是由舊有疾病或退化而起,並非純粹由該宗意外事故造成,保險公司只酌情發放首90天的病假賠償。
由於有不少個案涉及投保人因個別傷患導致長期傷殘,故此,保險公司往往難以判斷投保人的持續傷殘,是否純粹由某宗意外事故直接造成。因此,在處理這類索償個案時,保險公司不單以醫療報告為依據,亦會留意是否有證人目擊該宗意外,或投保人能否出示僱員補償評估書。如有需要,保險公司更會安排指定醫生作進一步醫療評估,以查證有關意外事故是否投保人受傷的主因或直接原因。
意外保險投保人當然希望得到充份的保障,為避免發生不必要誤會,投保人必須留意保單條款及定義,並確保索償時可提供充份的資料,以便保險公司能盡快作出審批的決定及安排。
滙豐保險集團(亞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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