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一員工被指濫用病假多年<br>每月上班半天支薪七千

稅局一員工被指濫用病假多年
每月上班半天支薪七千

【本報訊】稅務局一名員工被指在過去多年,一直以身體不適為由申請病假,每月只需上班一天,每次上班都是星期六半晝的三小時,每月卻仍能支取半薪,即七千多元。稅務局沒正面回應這宗個案,但強調嚴守《公務員事務規例》,不容員工濫用病假。根據該例,四年或以上年資的公務員可享最多一百八十二日全薪及一百八十二日半薪病假。 記者:陳沛敏

本報接獲投訴指稱,該名稅局員工在追稅組擔任文職工作,以腰骨有問題為理由,申請病假,有時會向部門出示醫生證明,但有時卻沒有;每月雖只上班半天,仍能支取七千多元的半薪,另有二千多元的房屋津貼。
稅局回應查詢時,以不能提供個別人員的個人資料為由,不肯評論該宗個案;對於該局過去申請病假的員工人數及日數,也沒有正面回答,只提供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二千七百多名員工平均每人請病假的日數為三點九日。該局發言人強調,一向嚴格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對病假等的規定及監管程序,並會採取措施防止員工濫用病假。

部門可指定診所

公務員事務局接受查詢時則解釋,根據有關規例,公務員因病或治療可獲放取病假,在沒有醫生證明書的情況下,可獲不超過兩個工作天的病假,任何超過兩個連續工作天的病假,必須有認可醫生證明書加以證明。
該局發言人補充稱,若部門懷疑個別員工濫用病假,可要求該員工無論病假長短,都需提交醫生證明,也可要求懷疑濫用病假的員工到指定政府或醫院管理局診所或醫生求診及領取醫生紙,否則部門可拒絕該員工放病假;若有需要,部門更可要求該員工接受醫事委員會的檢查,並按醫事委員會建議,決定是否批准該員工繼續放病假。

工會稱難以濫用

按《公務員事務規例》,具有四年或以上服務年資的公務員,可獲准放最多一百八十二天全薪病假及一百八十二天半薪病假,但需扣除過去四年已放取的有薪病假。年資不足四年者,則可獲最多九十一天全薪及九十一天半薪病假。但公務員若患上與公職有關的職業病、因工受傷或因捐贈骨髓而接受手術,其病假不會從可享的病假中扣除。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認為,今時今日公務員濫用病假很難,長期支取半薪病假的多為長期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