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個題材,很容易捱罵,但還是想寫一寫,因從小就對邏輯感興趣。希望讀者能以冷靜的態度分析,小朋友最好由家長陪同才讀下去。
法院宣判,兩個十六歲或以上的男子在自願情況下進行性交,不算違法。以往的年齡限制是二十一歲或以上。
這個判決很合邏輯。
從前,兩個二十歲男子進行性交,是違法的;一個二十歲男子和一個二十歲女子性交,則合法。
既然同性戀已非刑事化,沒道理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性交年齡限制會不同。
請注意,我在這兒談論的,是邏輯。天主教會和很多基督教派都反對同性戀行為,不論年齡;那是道德討論,屬另一層次,不在我今天要寫的範疇。
我預測,下一條受挑戰的相關法例,將是異性性交的年齡限制。現在,一個十六歲男子和一個十五歲女子性交,那個男子算犯法。可是,一個十六歲女子和一個十五歲男子性交,那個女子卻沒有犯法。基於男女平等,現行法例是否有性別歧視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