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程青年法庭拍照判守行為

雙程青年法庭拍照判守行為

【本報訊】一名雙程證青年在法庭內用手機拍攝干犯偷竊的男同鄉受審情況,被駐庭警員發現,手機內除有兩張法庭照片外,另有六段影像片段,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承認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罪,聲稱拍照帶返內地給同鄉懷孕妻子觀看,不知法庭不可拍攝,結果被輕判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郭啓安考慮被告已被羈留一日得到教訓,他留港七日期限已屆滿,身上只有五百多元,在港只得一名年邁親戚,難以協助他,遂輕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罰堂費一百元。
被告鄭振旺,二十歲,汽車技術員,控罪指他於今年七月三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四法庭內拍攝照片,違反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的法例。

給被告妻觀看

案情透露,事發當日下午三時,粉嶺法院第四法庭正審理一宗盜竊案,主審裁判官葛倩兒稍作退庭,返回內庭考慮裁決時,駐庭警員發現坐在公眾席上旁聽的被告,使用有拍攝功能的手機在法庭內拍攝,庭警立即制止,並查看他的手機,發現他拍攝兩張庭內照片,及有六段庭內的片段。
裁判官審畢該宗竊案後,得悉被告在庭內拍攝的行為,表示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警方將被告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拍攝該些片段及照片,乃打算給予竊案其中一名被告的妻子觀看。
案件編號:FLCC208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