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港水產須附證明加封條

輸港水產須附證明加封條

【本報訊】政府計劃明年底立法規管所有進口水產,以堵塞現時港府對進口海產欠缺規管的漏洞,要求輸港的海產、淡水魚及貝殼類等,必須附有出口證明,並在指定卸貨地點上岸,進口商必須領牌,以防走私水產進口。內地當局亦實施臨時措施,把輸港水產封條及派人隨車監察,防止中途被加入其他物質。

規定上岸點預明年立法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署理秘書長陳育德昨日承認,政府一直欠缺對海產的監管,計劃最快本年底立法成立食物檢疫中心,並預算明年底立法規管所有輸港水產,包括鹹水及淡水魚,貝殼類海產,但未知法例會否涵蓋本港漁民在本港水域捕捉的海產。
食物環境衞生署長梁永立表示,有關草案會參考對珊瑚魚的規管,包括輸港水產必須附有進口證明、在指定上岸卸貨地方,供應商要有銷售記錄,設立回收及上訴機制。他表示,要進一步研究法例監管範圍是否包括本地捕捉的魚穫。
陳育德表示,立法後進口水產供應商必須註冊,並在牌照上列明其進口水產的上岸地點,若海產沒有出口證或在非法地點卸貨,則證明是走私水產,有關法例可以防止走私問題。港府立法前的過渡期間,亦會採取行政措施將孔雀石綠列入受管制物質的名冊。
另外,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陳博文昨表示,會實施臨時措施,在輸港水產上加封條,及派人隨車監察運貨的情況,以減低淡水魚在運送途中被加入其他物質的風險。一旦發現有魚場違規,會即時被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