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警司的女秘書藉口上班路途遙遠,不能準時上班,於四個月內遲到四十九次,合共四百三十二分鐘,她被上司口頭警告後,竟竄改出勤紀錄,意圖瞞騙,而她在等候紀律委員會裁決期間,更不知悔改,遲到一百五十次,終被勒令提早退休,女秘書認為處方無給她機會自辯,申請司法覆核,圖推翻紀律委員會裁決,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 記者:陳曉薇
申請人鄧美玲(譯音),與訟人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
申請人代表律師昨表示,鄧美玲九九年曾因遲到,遭當局書面警告,至○二年間,被調職出任昂船灣反走私特遣隊警司麥遜宜的秘書,工作規定她每天早上八時四十五分,到昂船灣上班,但由○二年七月開始,鄧再被發現她遲到問題嚴重,為了隱瞞事實,她曾竄改出勤紀錄十七次,其間他的上司麥遜宜曾三次口頭警告她。
當局其後展開紀律聆訊,她在聆訊時承認曾於四個月零一星期內,遲到四十九次,共遲到四百三十二分鐘,平均每個工作天遲到四分鐘,並曾竄改出勤紀錄兩次;豈料,在等候紀律聆訊結果期間,她還不知悔改,在一年內遲到一百五十次,共遲到二十四小時,平均每天遲到近九分鐘,情況比前更甚。公務員事務局其後去信警務處處長,建議勒令鄧提早退休,信中提及鄧的遲到問題嚴重,鄧終於去年三月底被勒令退休。
聲稱遭上司針對
律師指出,鄧任職公務員已十五年,她在提請司法覆核後,始知內部信函提及她在候判期間,遲到一百五十次,不知悔改,根據她的紀錄,她只承認在候判的四個月內,遲到四十一次,平均每天遲到不到五分鐘,她指當局沒有給她機會自辯,鄧並指她遭上司麥遜宜針對,才因遲到遭受解僱,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當局裁決,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AL8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