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再諮詢市場<br>招股書失誤保薦人負責

證監再諮詢市場
招股書失誤保薦人負責

證監會昨就招股章程(IPO)制度的可行性改革發表22項建議,諮詢期至11月30日。雖然該會三番四次諮詢市場,希望保薦人就招股書內容的真確性,負上民事以至刑事責任,卻遭投資銀行界普遍反對,至今尚未能推行。

【本報訊】對於要求保薦人負上責任,證監仍未放棄,在諮詢文件中再次建議,將保薦人及分包銷商等,納入須就招股書內的錯誤陳述,負上民事以至刑事責任的人士範圍。儘管證監會同意建議他們用已作盡職審查為免責辯護,但有投行家相信今次建議仍會遭到業界反對。

須負刑責料遭反對

證監希望將所有證券法例綜合為單一法例,故諮詢文件建議將《公司條例》中涉及IPO的條文轉移至《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有關建議可能涉及修改不同的法例,故該會保守估計推行相關改革,或需時兩年以上。
文件建議將現時《公司條例》第40及40A條,須就招股書內任何不真實陳述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人士,由上市公司董事、發起人及所有批准發出招股書的人,修訂為上市公司、董事、保薦人及每名就招股書或當中任何部份承擔責任,及在招股書中表明承擔責任的人。
另外亦建議將可以因為招股書錯誤陳述遭投資損失而索償的人,由現時的限於IPO一手買家,擴闊至第二市場買方,而且毋須他們證明確曾閱讀或依賴招股書而作出投資決定。

二手市場買家可索償

證監解釋,此建議是基於投資失利者,通常是在不真實陳述被揭露時的公司股東,而這可能是發生於招股書已不再是用來釐訂公司股價唯一資料的一段時間之後。至於招股書內不真實陳述,則是招致他們損失的原因。
不過,有投資銀行家認為,將索償人士擴闊至二手市場買方,範圍似乎太闊,索償期限亦是問題,而且二手市場入市者可能只是基於市場消息或莊家活動買入股份,投資決定與招股書內容未必有關,故認為應反過來要求二手市場買方,在提出索償時證明自己是基於閱讀招股書作出投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