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諮詢文件,建議日後單獨或合併持有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才可書面要求和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股東舉行會議,審議股改方案。
復牌後方案不可再修改
董事會收到書面要求和委託後,仍要聘請保薦人協助制訂改革方案及提出保薦意見,公司發出股改通告後10日內,董事局應協助非流通股東與A股股東進行協商及溝通,其間股份須停牌,股改方案在停牌期間可修改,但復牌後不得再改。
文件表示,同時有發行H股及B股上市的A股公司,由A股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至於境外上市公司持有A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在進行股改決策時,須符合該公司自身的章程及其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至於參與股改方案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將作另行規定。
文件指出,凡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股票復牌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若曾作出承諾而未能兌現的股東,交易所可對其公開譴責,中證監可責令其改正,並在3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IPO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