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順昌集團創辦人之子兼前董事總經理郭順安,串謀下屬財務總監等人,以偽造發票,從集團的房委會工程中,騙取顧問費及聘請工人費用,涉款近二千萬元;至於騙款目的,包括向貪污罪成的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行賄。認罪後轉做污點證人的郭順安,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八十個月,財務總監則判監五十五個月。 記者:梁偉強
高院特委法官黃福鑫昨判案時,指承認了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的郭順安(四十五歲),是本案始作俑者,計劃周詳,洗黑錢手法熟練,獲益不少,郭公然漠視其董事職責,背棄誠信,損害公司利益,玷污本港聲譽,而郭沒一早向集團賠款,未能獲得減刑,自取其咎。
讚廉署鍥而不捨精神
對於郭聲稱騙款是為收購有利集團所持順昌股份,以保障公司利益,法官不以為然,斥郭只是為了鞏固本身的地位,法官又不點名指陳裘大「可恥」及「腐敗」,相信郭賄賂陳裘大沒有直接個人得益,亦接納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立的前財務總監區家志(四十二歲)並無得益。
雖然法官因負責本案的廉政公署在調查時有所延誤,而給予被告額外減刑,但考慮到案件複雜及廉署工作量大,仍為近期因竊聽調查風波而備受壓力的廉署「打氣」,稱讚廉署在本案表現出色,經過艱苦及深入調查,終將被告繩之於法,顯示廉署仍發揮鍥而不捨的精神。
此外,協助郭順安以海外公司PreludeAssetsLimited(PAL)開假發票的崔符曾(六十七歲),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後,昨判監八個月,法官指崔可悲,大半生安份守己,老來犯事,雖然崔已向順昌償還四十多萬元犯罪得益,但他令順昌損失超過八百萬元,不能輕判緩刑。
上市公司順昌集團經營電力工程、水泵及消防裝置,九九年十月至○一年三月間,郭以其操控的PAL及裕發工程公司開假發票,令順昌旗下多間公司,以為上述公司曾就房委會的工程提供顧問服務及工人,騙款二千萬元。
郭除以騙款收購順昌股份,又因供應房委會的發電機出現技術問題,行賄陳裘大,區只是協助郭簽發及批核假發票,崔則從交易中抽取百分之五作報酬,陳裘大已因收賄判監七年,現保釋等候本年底上訴。
案件編號:HCCC3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