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有問題、鰻魚有致癌物質、淡水魚也有,於是紛紛指責與內地「溝通不足」、「通報機制」不完善,港官北上緊急與內地當局商討,旋即宣布達成加強監控措施的協議,同意港方可隨時派人視察等等──這都是好事,但更重要的大前提是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成立食物安全中心,主動檢驗進口各類食品,包括肉類、魚類、家禽等。保障市民食物安全健康,特區政府責無旁貸,焉能假手於人?焉能倚靠內地代辦?焉能反以干預內地如何養豬養魚代替?一來不時視察,根本不能做到有效保證,而且亦不實際,內地魚場農場是內地的管轄範圍,保障進口香港的食物達到安全需求是特區的責任,豈能倒轉過來?
當然,成立了食物安全中心之後,能與內地當局保持密切溝通,迅速互相通報有關消息,食物安全中心的工作會順利和便捷得多,節省時間金錢,但是只有設立這樣的中心,主動訂立標準、主動檢驗、主動保證安全,香港人才談得上真正有保障:魚販肉販憑證售賣,得以免責,若政府事後發覺不妥,有責回收,要付補償;售賣無證食物,商販要負刑責;有不妥而疏忽於檢驗,市民蒙受損失,有權索償;這樣才是正路。別人做得到,為何特區做不到?曾蔭權的「強政勵治」,就懂得照顧自己的錦鯉,不管市民的鰻魚嗎?
有人認為特區政府不是不能,乃是不為,因為自設食物安全中心,等於不信任內地當局,自己檢驗,就是覆檢內地認可之物,政治不正確。這就是特區政府將政治放在第一位,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只能佔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