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評稅基礎不合理可反對

稅稅平安:評稅基礎不合理可反對

評稅主任可以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賦予的權力,向納稅人作出認為合適和合理的評稅,包括(i)向沒有準時遞交報稅表的納稅人發出估計的評稅;(ii)拒絕納稅人因為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在報稅表內所申索的扣除或免稅額;(iii)在每年的3月31日年結前向有關納稅人發出的保障稅收的評稅,以保障政府的稅收,因為稅務局向納稅人追討稅款的追溯期只有6年。
納稅人在收到稅務局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後,若覺得評稅基礎不正確和不合理,以致需要多繳額外稅款,可以在評稅通知書上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提出反對。如果納稅人因為不在香港、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限期前作出反對,稅務局局長可以酌情延長該期限。

提反對理由要充足

納稅人必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提出反對通知書,並明確地說明反對評稅的理由和論點,不能作出任何空泛的聲稱,並需要清晰地指出評稅中的錯誤,提供所需的證據。如果反對的評稅是因為納稅人沒有遞交報稅表所致,納稅人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同時,便需要填妥有關的報稅表,一併呈交稅務局作考慮。
在接獲反對之初,稅務局長可以授權助理局長或評稅主任處理個案。稅務局會先審閱個案,查實反對是否有效,然後進行詳細考慮。如果納稅人的反對理由充份和明顯,稅務局可以即時接納,並發出修訂評稅或在等候修訂評稅期間,無條件暫緩繳稅。相反,如果稅務局認為反對的理由不充份,成功機會很微,便會要求納稅人按照評稅通知書上所載的繳稅日期前先行繳交稅款。

暫緩繳稅未必着數

當遇上有一定依據的反對個案,稅務局會根據局方當時所擁有的資料和已知事實,作出衡量,再發出有條件的暫緩繳稅令。讀者千萬不要誤會,以為無條件的暫緩繳稅令一定對納稅人有利,因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71(10)和71(11)條規定,當有關反對或上訴被撤回,獲無條件暫緩繳稅令下的稅款或部份稅款,最終不但會被裁定需要繳付,納稅人同時要賠上利息。
利息的計算,是由評稅通知書上所載的繳稅日期或發出緩繳令的日期(以較遲的為準)起累算,計至反對或上訴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日期為止,而利率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50條釐定的判定債項利率。所以,如果受爭議的稅款愈大,審理反對個案的時間愈長,相應的利息就愈大。該項利息是強制性,不能豁免或減免。

總結

許多情況下,稅務局處理反對個案需要資料文件和證據,例如納稅人的會計紀錄、銀行文件、交易合約等,亦可傳召任何人士協助提供有關證據。作為納稅人,應提供充份合作,令反對個案得到解決。
何玉梅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