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商人入稟 女副總裁商和解<br>2000萬欠款求改作愛慕費

遭男商人入稟 女副總裁商和解
2000萬欠款求改作愛慕費

【本報訊】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銷售部一名女職員,被指拖欠一名男商人逾二千萬元股票投資款項而遭索償,雙方在商討庭外和解期間,女職員被指騙取男商人五十萬元及簽下一百萬元欠單,又要求男方簽文件聲稱該二千多萬元為饋贈她的「愛慕費」,沒有追索效力。男商人不肯就範,再度入稟法院,向女方追討五十萬元,及要求頒令所簽欠單無效。 記者:陳詠詩

原訴人郭國耀,聲稱商人;被告人胡雅梅,為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銷售部一名職員,職銜是銷售部副總裁,負責代表客戶執行交易。新鴻基於○三年發澄清指,根據該公司最近紀錄(不少於七年),郭不是該公司客戶。

原擬以五百萬和解

入稟狀指,本案源於郭、胡二人於○三年的金錢糾紛。郭當時入稟高等法院,指胡沒有退還一筆為數二千零八十六萬元的款項,該筆款項是郭交託她作為投資股票,官司糾纏至今年一月,女方主動聯絡要求庭外和解,至七月雙方承諾,由女方支付五百萬元和解,其間雙方常相約到酒店餐廳傾談。
惟胡表示擔心付款後,郭仍繼續有關官司,至七月十四日,郭要求先付一百萬元,後經雙方多次商討,最終決定郭先付五百萬元存胡銀行戶口,胡收款後,便會退還五百萬元予郭,另外再支付用作和解的五百萬元;郭同意一星期內分期付錢。
入稟狀指,七月十九日,郭先把首筆款項五十萬元存進胡銀行戶口,並簽下一百萬元欠單,惟郭通知胡已存款後,胡聲稱因塞車未抵達銀行,或在銀行排隊,甚至要查核銀行戶口持有人的文件,當郭拿取公司文件予她時,胡表示不在公司,着郭不要再致電,郭意識到被騙,遂諮詢法律意見。

要求先簽字後付款

同日下午,胡約郭見面,聲稱是律師及朋友教她這樣做,並要求郭終止有關官司,或簽下由其律師草議的文件(附圖),指該二千零八十六萬元是郭出於愛慕她而給予她的饋贈,若郭簽下文件,她便會退還五十萬元及另外五百萬元和解費。
郭認為胡想再騙他,遂於七月二十五日收到文件後,再徵詢律師意見,最後決定入稟區域法院,向女方追討該五十萬元,並要求法庭頒令聲明該份於七月十九日簽下的欠單無效。
案件編號:DCCJ41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