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六月十七日刊出《冷氣與服裝》一文,提到近年所見,不少政府部門接待處職員衣裝隨便,T恤牛仔褲球鞋拖鞋都有,缺乏辦公地方應有的莊重和禮貌。不意上星期六見報載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發出「合宜的辦公室衣着」通告,更接到王永平局長大函,特意附上通告一份,不知屬純巧合還是從善如流。
專欄始終是個人意見,通告則是從上而下的指引,自然反應不同。我見到報道指示不應穿着拖鞋,心想這通告多半是男子草擬的,對潮流殊不敏感,甚至缺乏認識,可能會出問題。果然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在支持制定合宜衣着指引有助加強公務員形象之餘,提出在可穿的涼鞋與不應穿着的拖鞋之間的界定有不清晰之處。
其實涼鞋和拖鞋之間的定義並無困難,困難在現今潮流之下,「拖鞋」品流複雜,從顯然不宜穿着的「人字膠拖」flip-flop那種拖鞋,到名廠真皮着意仿密實皮鞋,只是沒有後跟的款式,都屬「拖鞋」,但是後者是否也「不應穿着」?一來這種款式其實包裹嚴密,配上長褲掩蓋着,正面看往往不覺察是「無以為繼」的拖鞋;二來高跟及平底拖鞋這兩三年是女性時尚潮流,要禁起來,就可能殃及花枝招展的女性高官。我依稀記得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曾經穿着過高跟露趾的拖鞋,披着風情萬種的披肩上立法局出席會議。王局長怕沒有勸喻葉太改變風格的膽子吧?
我承認我也有拖鞋,不過因穿得不夠漂亮,所以都扔掉了。一般公務員的裝扮麼,其實竅要不在定義而在效果,太隨便的拖鞋效果的確令形象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