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天裁定,刑事條例中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肛交及有親密性行為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有關條文將因此而失效;換言之,男同性戀者只要年滿十六歲就可以像女同性戀者及一般人那樣有權選擇及發展與伴侶的親密關係,不須擔心違反刑法,更不用擔心因此而被拘捕及坐牢。我們認為高院昨天的判決着實糾正了刑事條例中帶有歧視性的條文、着實保障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個人權利,因此是值得支持及肯定的。
正如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平等的法律權利是《基本法》及人權法對個人的重要保障,刑事條例單單針對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的親密行為、單單追究男同性戀者進行親密行為的刑事責任顯然是一種歧視、顯然不符合公民有平等法律權利的原則,這樣歧視性及不公平的條例當然應該廢除。此外,有關條文規管的並不是雞姦或在暴力威脅下進行的性罪行,而是男同性戀者在私人地方、在兩相情願下進行的親密行為。我們認為,在私人地方、在兩相情願的情況下進行親密行為是所有人包括男同性戀者的自由及權利,對第三者及社會也沒有任何實質的損害,政府根本不應規管,更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了。既然是這樣,法院當然應該把這種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條文刪除。
有教會人士擔心,法院的判決可能會鼓勵更多十六至二十一歲的年輕人接受同性戀及像肛交之類的高危性行為。我們認為這樣的憂慮是沒有必要的;大量科學研究包括英國醫學會(BritishMedicalAssociaton)九四年的研究報告都發現,絕大部份人的性傾向早在他們開始發育前便已定下來,根本不會因為法例的改變或其他外在因素而改變;更何況香港早在十多年前已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今次法院的判決只是進一步把殘留的歧視性法律條文掃除,對同性戀行為的合法性並沒有新的看法;像這樣的裁決怎麼會鼓勵或促使年輕人改變性傾向呢?
至於說判決會鼓勵年輕人嘗試高風險的性行為也是說不過去的。真正高風險的性行為並不是肛交,而是濫交或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性行為,特別是沒有使用安全套進行的性行為。
事實上與異性有性接觸而染上愛滋病的機會跟與同性有性接觸而染上的機會同樣大,要防止年輕人進行高風險的性行為,最重要的是讓他們明白安全性行為的重要性、讓他們明白如何安全的進行性接觸。
性傾向不同並不是甚麼畸形或不軌的行為,更不是甚麼罪行;我們的法律理應保障有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任何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包括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或異性戀的法例都是應當廢除的。